欢迎访问当阳市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未购买交强险,农机发生事故由谁担责?

2023-09-22 10:22
来源: 王店法庭
作者: 向巧玉    浏览: 1338

近日,当阳市人民法院王店法庭审结了一起轮式旋耕机和电动摩托车相撞而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2022年11月24日,原告姜某驾驶二轮电动摩托车行驶至事故路段时,与被告胡某驾驶的轮式旋耕机发生碰撞,造成姜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经当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姜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被告胡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在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司法鉴定构成十级伤残。事后,原告姜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胡某赔偿其医药费、护理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20万余元。

被告胡某认为:旋耕机是农用拖拉机,以耕种为主要的运作方式,不应参照机动车的标准要求其购买交强险,故原告损失不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而应当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进行承担。

对于案涉轮式旋耕机是否属于机动车?应否购买交强险?被告胡某是否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姜某经济损失等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胡某驾驶的旋耕机属于由动力装置驱动牵引,上道路行驶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符合机动车的基本特征,依法应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本案中,因被告胡某未为事故旋耕机投保交强险,故对于原告姜某因案涉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胡某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胡某依据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居民生活水平显著提升,农村地区各类机动车辆快速增长,涉及农村地区及农用机械的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上路行驶即意味着风险,但由于村民安全意识淡薄,许多车辆并未购买交强险,一朝事故发生却追悔莫及。在此,法官提醒广大村民朋友,无论是农业四轮车还是二轮摩托车,只要上路行驶,都应该积极投保,为自己购买一份安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