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许某雇请陈某驾驶其自卸货车,因操作不当发生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许某遂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未派员定损。许某便自行委托某评估公司对其车损进行了评估,确定了车辆损失。随后许某诉至法院索赔。保险公司认为,许某提交的评估报告系单方委托鉴定,对报告不予认可,要求重新鉴定。那么许某单方委托鉴定车损结果能否得到法院支持呢?
法官说法 事故发生后,许某已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定损,并核定保险金的赔偿数额,但保险公司未履行该义务,许某自行联系评估公司对车损进行评估并无不当。虽然保险公司申请重新鉴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鉴定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在保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鉴定报告在程序和实体上存在错误的情况下,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故该评估报告能够作为本案定损依据。
法官提醒 发生车损事故后,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应及时到场定损,并与车主协商赔偿金数额。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定损,应当通知对方到场参与评估,确保双方的权利得到应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