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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丨朋友圈“揭露奸商” 法院:侵犯名誉权

2022-02-26 15:18
来源: 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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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客户端-朋友圈“揭露奸商” 法院:侵犯名誉权_副本.png

因为共事时曾闹矛盾,便在朋友圈批评指责他人,这算犯法吗?2月24日,当阳法院审结一起侵犯名誉权案件。

龙某与王某系朋友,龙某曾在王某开办的公司工作。离职后,龙某常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针对王某的负面评价。由于二人有共同的生意伙伴,王某难以忍受龙某的指责,遂向法院起诉龙某侵犯其名誉权。龙某辩称,其所陈述的均是事实,其认为王某经商不诚信,做人不地道,背信弃义,便“揭露”王某的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龙某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相关言论的客观性,而其在微信群和朋友圈发表的负面言论带有一定的主观色彩和道德指控,超出了合理的限度,足以影响他人对王某的评价。龙某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要件,故应当就此承担民事责任。

法院遂判决,龙某停止侵害、为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以书面形式赔礼道歉。龙某与王某均服判息诉。

法官提醒, 公民享有言论自由的权利,可以在不背离事实的情况下,在合理限度内发表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批评言论,但禁止用贬损性言辞等方式损害其他公民的名誉。在当下的社会环境下,网络传播速度快、范围广、受众多,公民通过网络发表言论切记要客观、合理,充分考虑言论可能带给他人和社会的不利影响。同时,公民在接受网络信息时,也应做到擦亮眼睛、理性思考、正确判断,避免过度解读和曲解他人意图,轻易受人诱导和蛊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