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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不投交强险 苦果自己尝

2022-08-22 16:22
来源: 淯溪法庭
作者: 赵伟旨    浏览: 1453

近日,溪法庭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9月,被告汪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原告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了原告张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审理查明,被告汪某没有为其驾驶的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强险,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告汪某未按规定参加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不能单纯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损失,应首先由肇事车主张某按照该车应当投保的最低保险责任限额先行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双方当事人再按事故责任认定比例分担。最终,被告汪某需承担十余万元的赔偿责任。

自2006年7月1日起,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交强险为法定保险和强制保险,具有社会保障和社会公益的性质,旨在充分有效保护受害人人身、财产权益。审判实践表明,交强险空白,会导致交通事故产生的风险不能被分解,损害赔偿由社会承担转变成责任者承担,加重社会个体负担,增加赔偿实现难度,权利人权利得不到及时有效救济,影响到社会和谐稳定。在审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发现,一些机动车辆没有投保或续保交强险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农村山区群众为省一点保费,抱着侥幸心理拒不投保,最终自尝苦果。

因此,法官提醒所有机动车车主,按规定积极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有备无患,自求保障,以免算小利却失大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