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受理了一起物业合同纠纷案件,因物业公司不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许可证明,影响了新能源汽车的正常使用,业主将其诉至法院维权,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履行相应协助义务,切实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小区业主朱先生积极响应国家倡导的绿色出行理念,经过多次比较和选择后,终于订购了一辆心仪的黑色新能源电动汽车。欢欢喜喜提车回家后,经咨询发现,由于所在小区建成时间较早,在建设停车场时并未安装配套的充电桩,也未规划设置专门区域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考虑到出行充电便利,朱先生想在自家长期租用的小区停车位上安装充电桩,这就需要自己向国家电网申请报装。本以为只需要在网上操作一下即可,朱先生没想到还要提供所在小区的物业许可证明,于是只好找物业公司进行沟通,物业公司却以小区业主委员会不同意、相应法规尚未出台不具有监管能力等为由拒绝出具证明。朱先生及家人多次与物业公司进行协商,均被物业公司拒绝,无奈之下,朱先生只好将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
早在2016年7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已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的文件,规定对于占用固定车位产权人或长期承租方建设充电基础设施的行为或要求,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管理单位)原则上应同意并提供必要的协助。经查,物业公司已联系消防部门及朱先生到小区地下车库实地查看,确认小区消防设施满足建设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要求,可以向电力部门申请安装,物业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充电桩的安装影响他人通行。物业公司作为管理小区、服务业主的责任人,在朱先生要求安装充电桩既不存在安全隐患,也不存在影响他人通行的前提下,应当依法依规积极作为,切实解决业主面临的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