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因开店需要资金周转,向某商业银行申请办理了一张信用卡。此后吴某生意惨淡,信用卡也逾期未偿还。银行催要无果,遂将吴某起诉至人民法院。
吴某在庭审中表示,其透支仅一万余元,但银行主张的利息、违约金高达几千元,超出了一般的贷款市场利率甚至民间借贷案件受法律保护利率的上限,双方因此发生较大分歧。法院在审理后查明,吴某在申办信用卡时,约定信用卡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持卡人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需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还需要支付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因此,银行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均有相应的合同依据。同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贷记卡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或超过发卡银行批准的信用额度用卡时,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应当支付未偿还部分自银行记帐日起,按规定利率计算的透支利息。”及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卡银行对贷记卡持卡人未偿还最低还款额和超信用额度用卡的行为,应当分别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超过信用额度部分的5%收取滞纳金和超限费”,银行主张的利息、违约金也具有相应的部门规章依据。吴某只能依约还款。
法官寄语:信用卡透支消费为我们的日常生活带来了便利,提高了我们的生活品质,但各位持卡人在使用信用卡的过程中一定不要任性透支,切记做好用款、还款计划,避免因逾期还款承担高额利息和违约金等责任。理性透支,才能真正享受高质量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