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你们提供了吗?”
“不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省内外其他地方的税务局都对相关内容向申请人进行了明确答复,咱们为什么不能提供?”
近日,在严某诉国家税务总局当阳市税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的庭前协调会上,承办法官陈丰华向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提出了上述疑问。
多次“拉锯”仍无果
2024年12月,严某向当阳市税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其居住小区地下停车位(场)建设成本是否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信息。当阳市税务局征求小区开发商意见后,向严某作出书面答复,以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为由,决定对上述信息不予公开。严某对此不服,向宜昌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宜昌市税务局审查后认为,当阳市税务局的答复存在程序和适用依据不合法等问题,决定撤销上述答复,并责令当阳市税务局在20个工作日内重新作出答复。
2025年2月22日,严某再次向当阳市税务局申请公开上述信息,并提出更加明确的要求。当阳市税务局审查后,认为严某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本质上是让该局对特定事项进行解释、说明或答复,属于咨询,该局可不予提供。严某对此不服,向当阳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前沟通明症结
案涉争议经过了宜昌两级税务部门多轮程序处理仍未得到解决,这引起了承办法官陈丰华的注意。仔细审查严某提交的证据后,发现其提供了湖北省内外多个税务局对此类信息公开申请的书面答复,而这些书面答复均明确告知了申请人“已完成土地增值税清算”“已列入房地产开发成本进行了扣除”。看完这些,对当阳市税务局不予提供信息的答复究竟是否合法,陈丰华的内心存在大大的疑问,决定联系当阳市税务局进行庭前沟通。
面对陈丰华提出的疑问,当阳市税务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解释,称小区建设项目的开发商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在进行纳税申报时需要填写税务系统制式的申报表,表中内容未将地下车库建设成本进行单列,而具体栏目亦不能修改。税务机关为征收税款只需核实纳税人填写的申请表与企业会计凭证内容是否一致,若一致则将申报表留存即可。现在严某申请公开的信息,在税务机关留存的申报表中无法直接获取,需要再对照开发商的会计账薄进行比对分析,即原告申请的信息需要该局在现有信息基础上加工处理后得出,不属于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范畴,该局可以不予提供。这样的解释,让陈丰华心里有了底。
庭审释法解纠纷
庭审中,严某诉称,只要求税务机关告知是否扣除这一结果,不用告知具体计算过程和金额。如果扣除了成本,则可证实地下车库的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处分给第三人。对此,当阳市税务局将事情的来龙去脉向严某进行了说明,严某明白了其申请的信息需要加工。而对严某想通过政府信息公开获取材料后,解决与开发商就地下停车位确权纠纷的实质诉求,陈丰华也进行了释法说理。严某所依据的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不仅规定“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同时规定了“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足以说明扣除并不能直接证实车位产权归业主所有。
听了陈丰华的解释,严某表示:“我是一名党员,不到万不得已也不想打官司。税务局之前一直以商业秘密拒绝公开信息,我特别不理解。现在经过庭审,听了法官和税务局领导的解释,我明白了申请信息公开达不到我的目的,愿意撤回起诉。”
2025年以来,当阳法院审结的21件一审行政诉讼案件中,经法院协调后原告主动撤诉8件,调解1件,调撤率达42.85%。下一步,当阳法院将继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进一步加强“府院联动”,不遗余力促进行政争议及时、妥善、实质化解,助力法治政府建设迈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