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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坚决打击挪用资金行为 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

2022-05-31 09:04
来源: 刑事庭
作者: 刘丹    浏览: 850

近日,当阳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被告人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退赔给某公司。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高某公司担任销售员,负责肥料销售。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挪用公司专用账户中客户预付的货款206.4689万元,冒用客户名义向公司订购化肥,加价出售给他人,从中赚取差价。高某归还部分客户货款,后将相当大一部分货款挥霍。截止案发,尚有110.6219万元无法归还,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官提醒: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安全监管,严密堵截监管漏洞,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作为个人,更要增强法律意识、廉洁从业,不要因一时贪念和侥幸心理,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