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当阳市人民法院官方网站,今天是:

“虚假发货”还自动确认收货?法院:构成欺诈,退一赔三!

2026-03-16 15:54
来源: 立案庭
作者: 刘思怡    浏览: 1963

网购下单后迟迟收不到货,订单却因平台规则“自动确认”,货款直接划给商家这种“钱货两空”的窘境您遇到过吗?近日,当阳法院审结的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给出明确答案:商家“虚假发货”构成欺诈,依法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5年6月14日,洪某通过抖音平台在某百货商行经营的网店购买了一套价值1032.64元的实木餐桌椅。下单前,客服承诺商品为“预定制作”,总发货时长为25—30天。但下单后近2个月,洪某仍未收到货物,商家也始终未主动告知缺货或安排退款。期间,商家虽在平台操作了“发货”,并向洪某提供了一张无法核实的物流托运单,但洪某始终查不到任何物流信息。更让洪某意外的是,在未签收货物的情况下,该笔订单竟因平台规则“自动确认收货”,交易款项被划转至商家账户。商家对洪某的多次催问,仅以“催促物流”“到货补偿”等言辞拖延。洪某遂向平台投诉并提起诉讼,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支付三倍赔偿金。

二、法院判决

当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洪某与被告商家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被告不仅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其提供的物流托运单缺乏关键信息,无法证明货物已实际发出,且在消费者长时间未收货的情况下,利用平台规则使订单在未收货状态下“自动确认”,该行为已构成“虚假发货”。

被告通过操作“发货”、提供虚假物流单据、以话术拖延等手段,虚构其正在履约的假象,使消费者持续处于等待收货的错误认识中,其目的在于骗取消费者价款而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

最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三倍赔偿金3097.92元。

三、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网络购物时如遇商家超期不发货、物流信息长期停滞、订单异常自动确认等情形,应及时保存证据,通过平台投诉或诉讼等方式维权。同时警示经营者诚信是经营之本,任何试图通过虚假发货、诱导消费等手段骗取钱财的行为,终将难逃法律制裁。

四、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