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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阳法院:以柔性司法守护一场自动履行的“双向奔赴”

2023-09-27 14:33
来源: 本院

据了解,被告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与原告湖北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签订了《试验检测合同》,委托原告承担当阳关公文化小镇配套住宅(某)项目的地基基础的试验检测工作,合同总价款为51100元。后在检测过程中,因实际工作量变化,双方最终确定检测费总价为79800元。原告履行合同义务后,被告拒不支付检测费,原告诉至法院。

考虑到案涉金额较大,原、被告均为企业,当阳法院迅速组织开展涉企经济影响评估及企业信用受损风险评估。在调查中发现,被告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为我市某小区开发商,因被告企业前期未能按时向部分某小区业主交付房屋,收到原告的起诉材料时,当阳法院正在组织被告企业与大批量业主协商解决购房合同违约金事宜。基于评估结果,当阳法院认为以调解方式结案能够最大程度地保护案涉企业双方利益,遂将案件委派至诉前调解中心进行调解。

特邀调解员在受理案件后,第一时间与被告企业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与被告沟通了解,被告企业愿意支付案涉检测费,不过基于企业目前的困难处境,表示希望与原告协商解决此纠纷。调解员及时与原告企业沟通,向原告企业阐述被告企业面临困境后,原告相关负责人表示:“同为企业,我们对被告企业的困难充分理解。”并表示自愿放弃部分请求。另一边,调解员积极向被告企业释法明理,并将诉讼、执行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充分告知,阐明了企业失信的危害,最终双方企业达成和解,于2023731日在调解员的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定于2023815日前向原告湖北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支付检测费49611.65元。

被告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原告放弃部分请求,减少了我们在本案中支付标的款压力,也提升了我们对某小区业主支付违约金的能力,及时保障了小区业主对我们享有的债权,更有利于我们的长期发展。对此,我们非常感激,我们也会积极筹措款项,尽快按调解协议履行。”

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均向当阳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阳法院于202384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双方协议有效。在裁定书制作完成后,当阳法院同时向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发放了《自动履行告知书》,提示该企业按期自动履行,以免陷入失信危机。

经承办人回访了解,被告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已经于2023815日前向原告湖北某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完成支付约定款项。当阳法院第一时间向被告当阳市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自动履行生效裁判证明书》,帮助企业规避失信风险,为这一场自动履行的“双向奔赴”画上了圆满的句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