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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情况的公告

2017-06-28 19:45

2017620日,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向本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具体请求为:一、确认当阳市林业局对当阳市金鹏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未依法履行职责违法;二、确认当阳市林业局对当阳市华毅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作出当林罚决字[2014]16号、当林罚决字[2015]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违法;三、判令当阳市林业局对当阳市金鹏矿业有限公司、当阳市华毅矿业有限公司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违法行为,依法继续履行管理职责。

本院合议庭于2017621日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决定予以受理,并向当阳市人民检察院送达了立案通知书。

本院审理该案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如下:审判长刘卓彬,审判员张士斌,人民陪审员杨红。本案开庭审理时间定于201788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为当阳市人民法院玉阳人民法庭审判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