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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调解促履行 防范化解企业失信风险

2023-08-10 10:09
来源: 本院
作者: 刘杨 杨芸蕾

近日,当阳法院回访了一起涉企财产损害纠纷案件的涉案企业,得知调解支付内容已支付完毕,及时向被告企业发放了自动履行生效裁判证明书。

据悉,某速运公司系从事快递物流运输业务的大型综合服务商。2023年7月6日,原告某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湖北某速运有限公司宜昌分公司当阳营业部在运输过程中损毁其机器设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48万元。

案件承办人认真对案件进行了涉企经济影响评估的同时,进行了企业信用受损风险评估,经过全面分析和衡量各方当事人利益,承办人认为,应该从企业诉讼、执行成本、企业信用保护出发,以调解的方式化解纠纷,以免企业陷入失信风险,损害各方案涉企业的实际利益。承办人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将案件进入诉讼、执行程序后可能面临的风险一一释明,同时与原告积极协调,向被告释明应当积极自动履行调解内容,避免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增加企业负担,影响企业信用,最终促成案件成功调解,被告于调解成功当日向原告进行兑付,实质化解了企业矛盾,保护了被告企业信用,最大程度地降低了司法活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