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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案登记制的常见问题问答

2017-02-15 18:40

1、什么是立案登记制?

答:立案登记制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民事、行政起诉、刑事自诉,依照法律规定,逐一核对所提交的起诉材料,诉状内容完整、提交材料齐全,且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不予登记立案情形的,当场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接收诉状,出具加盖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件章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裁定是否受理。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当场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与材料、补正期限和相应的法律后果。

2、立案登记制施行后,是否还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

答:是的,《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提出和制定的,在遵守立案登记制规定的同时,还应遵守现行法律相关规定。

3、立案登记制适用于人民法院的所有案件吗?

答:立案登记制并不适用于人民法院的所有案件。目前,登记立案仅针对初始案件,包括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案件,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案件。

对于上诉案件、申请再审案件、刑事申诉案件、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的立案工作,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诉讼正在进行或已经终结的,当事人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不予登记立案。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诉状,人民法院是否都应当接收?

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状、自诉状,人民法院一律接收,除以下五种情形:

(一)违法起诉;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5、当事人的起诉、自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这种情况人民法院怎么处理?

答:针对这种情况,立案接待人员会先向当事人释明。如果当事人坚持提交诉状的,立案接待人员会接收诉状后记录在册,但不予登记立案;如果当事人坚持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书面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决定不予立案。

6、立案登记制施行后,除诉状外还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供其他材料吗?

答:是的。除诉状外,当事人还需向人民法院提供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

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起诉人、自诉人如果委托他人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被告或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要求起诉人、自诉人提供具体的、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六)起诉人、自诉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七)诉讼材料清单。

7、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自诉材料以后,人民法院需要向起诉人、自诉人出具书面凭证吗?

答:除本问答第四条、第五条所述的情形外,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自诉材料,人民法院接收后出具加盖人民法院诉讼材料收件章的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8、人民法院接收了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材料,是否意味着已经立案?

答: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起诉、自诉材料,不等同于立案。接收了起诉、自诉材料之后,人民法院会区分情况处理:

(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二)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予以释明;

(三)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9、当事人的起诉、自诉符合法律规定,但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针对这种情况人民法院会如何处理?

答:针对这种情况,现场的立案接待人员会当场一次性全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与材料。经当场补正,起诉材料符合受案条件的,予以登记立案;无法当场补正的,立案接待人员会向当事人发送《补正起诉材料通知书》,并加盖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专用章。

《补正起诉材料通知书》的内容包括:告知需补正的内容、材料、补正期限以及未在补正期限内补正的法律后果。

10、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经人民法院要求补正后,当事人补正了材料,接下来人民法院会怎么处理当事人的起诉、自诉?

答:人民法院会区分以下三种情形分别处理:

(一)按照《补正起诉材料通知书》的要求,在补正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二)当事人在补正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如果当事人坚持起诉或自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决定不予立案。

(三)经过补正后,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材料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决定不予立案。

11、立案登记制施行之后,对于当场不能判定当事人的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审查期限是多长时间呢?

答: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区分以下几类案件分别审查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12、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人民法院仍然无法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怎么处理?

答:人民法院在本问答第十一条所述的期限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先行立案。

 

13、立案登记制施行之后,已经登记立案的案件未按时交纳诉讼费用,人民法院怎么处理此类案件?

答:登记立案之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14、当事人遇到立案中的违法违纪情形怎么办?

答: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5、人民法院会如何对待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等违法行为?

答:人民法院监察部门会监督立案工作,如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立案登记制施行之后,有人虚假诉讼怎么办?

答: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会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7、为维护司法权威,使当事人的诉权合法行使,人民法院如何保护正常的立案秩序?

答:人民法院会采取以下措施保护正常的立案秩序:

(一)依法制裁违法行为。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维护立案秩序。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8、立案登记制施行之后,是不是所有纠纷都到人民法院立案、寻求解决?

答:并不是所有纠纷都需要到人民法院来解决。在推行立案登记制的同时,也会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当事人可以遵循自己的意愿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均是自愿的,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诉前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19、立案登记制自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答:自20155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