橘子之谜
金秋十月,柑橘丰收。当阳某柑橘合作社的许老板正想着将手上新收购的三万余斤精品柑橘运往吉林某市场“大赚一笔”,遂通过某货运老板发布了货运信息,由从事某物流运输的闫某接受信息并安排了司机李某对该车柑橘进行运输,约定李某两日内将该车柑橘运送至收货人冯某。
交货时间已过,可橘子和运货人却消失不见,电话、微信均联系不上李某,于是许某拨通了报警电话。
真相大白
“你知道我们因为什么事情找你吗?”
“我知道,是因为我擅自出卖了一车柑橘。”
通过询问,警方了解到,原来李某与闫某一直有合作运输关系,在此前一次运输中,李某认为闫某拖欠其运费未给付,便想通过售卖此次柑橘用于抵付闫某欠付的运费。许某便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之法院,要求李某赔偿其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责任归属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与李某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由李某将货物运输至指定地点,但李某私自出售货物,给许某造成了损失。关于李某辩称与闫某之间的纠纷,属于另案处理范围,与本案纠纷无关。综上,法院判决李某赔偿许某损失五万余元。判决书发出后,李某主动向法院承认了错误并表示将会分期支付上述赔偿款。
法官后语
古人云:“不问自取,是为贼也”。本案李某作为案涉货物的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将货物送至指定位置交付给收货人,同时对货物应当附有妥善保管等义务。李某私自售卖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遇事还应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