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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水库到期不还,当阳法院“预强制措施”雷厉风行

2024-05-20 15:47
来源: 执行局

“谢谢法官,如果对方再无故进入水库内打捞养殖,干扰我们管理使用水库,我们是不是可以报警啦!”“是的,今天水库交付给你们了,以后就由你们占有管理,有人无故进入水库打捞养殖,可以报警。”说完这段话,执行法官脸上露出了开心的笑容,一个腾退返还的案子总算结束了。微信图片_20240517163308_副本.jpg

2023年8月,原告当阳市玉阳街道党群服务中心与被告张某武、张某权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当阳法院一审,宜昌中院二审,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租赁水库给原告当阳市玉阳街道党群服务中心。判决生效后,被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返还义务,故原告向当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进入执行后,承办法官认真研判了该案前因后果,发现该案双方矛盾重重,涉及一片大型水库的占有返还、腾退工作,稍有不慎,轻则激化矛盾,重则爆发冲突信访事件。于是,承办法官先行电话联系了被告,告知案件已进入执行程序,并通知双方到法院办理交付事宜。微信图片_20240517163318_副本.jpg

双方正式到庭。被告提出希望原告为其解决返还水库后的生活保障问题,原告表示无法满足,且该案判项内容与此无关,遂原告要求法院就生效判决内容所涉及的返还水库事宜进行强制执行。于是,承办法官当庭责令被告在30日内,自行清除个人物品和打捞变卖养殖的库存鱼目,30日后,被告不得再进入水库进行捕捞、养殖、经营等其他行为。

2024年4月30日期限届满后,承办法官询问原告得知,被告的私人物品并没有清除,仍无返还的意思。承办法官电话询问被告,被告坚称他们所提的生活保障问题未得到解决前,是不会轻易返还水库的。鉴于被告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4年5月9日向二被告当面发出《预拘留通知书》,通知书载明:“其在收到通知书后的七日内,如仍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将对其依法实施强制拘留措施。”微信图片_20240517163324_副本.jpg

因本院预拘留措施的震慑,被告最终于2024年5月14日打电话来,表示同意自行清理个人物品、渔具渔船,返还水库交付给原告接管。得知这个消息,承办法官立即邀请原告一同前往坳口水库现场办公,完成交付工作。

2024年5月16日上午9时,三方到场,对水库现状和清理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验收。交付返还过程中,被告表示库中鱼目他们已自行打捞变卖完毕,至于库中所剩杂鱼,自愿放弃一并交付原告。另有一条养殖所用渔船,承办法官组织双方现场协商后,由原告出价进行回收。返还交付工作结束后,承办法官就地为双方即时办理了结案手续。至此,该案成功执毕。微信图片_20240517163339_副本.jpg

该案圆满执结,一方面维护了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权威,另一方面避免了强制执行可能带给被执行人重大损失,较好的化解了一起矛盾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法官说法】在生活中,租赁合同到期后,双方首先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如产生较大争议协商无果,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赁物,支付所欠租金等。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裁判文书中载明的内容自动履行法定义务,如若未履行法定义务,当事人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即需承担相应履行与配合执行的责任和义务。如拒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法院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法律规定,对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法院采取“预强制措施”恰恰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要求的现实体现,当事人收到《预拘留通知书》《预罚款通知书》《预失信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应提高思想认识,主动履行法定义务,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否则将面临法院采取的实际强制措施,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