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3年8月18日20时42分,顾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自行车与陆某某驾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顾某某受伤。交警大队认定顾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陆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顾某某因伤住院,并被评定为十级伤残。出院后,因赔偿问题将陆某某及某保险公司诉至当阳市人民法院。当阳市人民法院收到顾某某的起诉材料后,与某保险公司及陆某某联系,启动诉前调解程序,并向保险公司送达了《诉前鉴定告知书》,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对顾某某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经与顾某某沟通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在本案诉前调解阶段就顾某某的伤残鉴定事项共同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了重新鉴定。鉴定结果作出后,保险公司主动提出调解方案,经法院主持协商,三方签订了调解协议,该案在一个月内顺利结案。
【社会效果及典型意义】
为充分发挥诉前委托鉴定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积极作用,当阳市人民法院根据《关于在诉前调解工作中委托鉴定的指导意见》,在诉前调解阶段向当事人发送《诉前鉴定告知书》,引导当事人进行诉前鉴定。通过诉前共同委托鉴定,提升各方当事人对鉴定结果的信服程度,为后续案件的办理打下良好基础。同时,通过诉前调解+诉前鉴定结合的方式,不仅可以有效的缩短办案周期,也可以减轻当事人诉讼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