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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联动共护医保基金安全

2024-03-05 14:45
来源: 审管办

近日,当阳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与被告张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通过延伸司法职能,协同当阳市医疗保障局追回医疗保险基金15338.62元,有效防范医保基金流失。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减轻侵权人责任,受害人亦不能因侵权人违法行为而获利。为促进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健康持续发展,2023年12月29日当阳市人民法院、当阳市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建立医疗保险基金防骗保和追偿协作机制的实施意见》。该案件中应当由侵权责任人张某某赔偿的医疗费不得纳入医保基金支付。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熊某某部分医疗费用已由医保基金报销,可能导致医保基金流失,遂将相关案件信息通报给当阳市医疗保障局。经核实熊某某产生的40274.38元医疗费中有15338.62元已由医保基金报销。承办法官与双方当事人真诚沟通、释法说理,同时医保局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讲解相关报销政策,最终熊某某自愿将医保基金报销部分全部退回。

下一步当阳市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联动,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健全线索移交反馈、信息共享机制,共同防范医保基金流失,保障医保基金安全。

【法官说法】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或者居民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个人已经从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处获得医疗费用、工伤医疗费用或者工伤保险待遇的,应当主动将先行支付金额中应当由第三人承担的部分或者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退还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向第三人或者用人单位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