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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院联动解纠纷 护航企业稳发展

2023-11-20 14:46
来源: 综合办

2022年6月,某科技公司与某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签订《债转股协议》,约定该基金公司以对该科技公司享有的债权对该科技公司增资,增资价格设定上限,科技公司应在2022年12月20日前完成债转股事宜。但上述期限届满后,科技公司未完成上述债转股事宜,双方发生争议。科技公司提出解除债转股协议,向基金公司偿付之前产生的欠款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但基金公司认为,科技公司因股价持续上涨,怠于履行协议约定义务,构成违约,导致基金公司遭受股权价格损失达千万元,基金公司要求科技公司继续按照协议约定完成债转股。

在此期间,科技公司因投资新项目融资需要,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报定向增发,增发价格高于前述增资价格上限。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拟定于2023年8月9日向社会公开发布科技公司定向增发公告。

基金公司知悉上述情况后,向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投诉,称基金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尚未解决。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向科技公司发函询问上述纠纷情况,并要求科技公司于2023年8月9日前作出回复,否则将延期发布定向增发公告。

科技公司鉴于协议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向当阳市营商办反映请求协调,当阳市营商办建议涉事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向当阳法院通报了情况。8月3日,当阳法院经研判,认为诉讼方式解决上述争议存在周期长、成本高,可能因双方矛盾未及时有效化解影响企业信用,导致增发失败的不利后果。遂主动联系双方当事人,提出共同申请工商联下设专业调解组织调解化解纠纷的解决方案,又报请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通过府院联动形式共同协助专业调解组织消除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后经多轮“面对面”“背靠背”式调解,基金公司同意解除《债转股协议》,科技公司支付资金占用损失。最终于8月9日晚,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协议,当阳法院连夜加班对双方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了司法确认,监督即时履行各自责任,至此双方纠纷彻底了结。

事后,科技公司负责人专程到当阳法院表示感谢,并赠送了锦旗。8月31日,当阳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张磊到科技公司进行了回访,并送达了《企业信用修复证明书》。目前科技公司定向增发事宜正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正有序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