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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执行“执行六预”工作机制的通知

2023-06-09 10:26
来源: 执行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善意文明执行理念以及省第十二次党代会提出“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影响,为宜昌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结合本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预强制措施的涵义】预强制措施包括预罚款、预拘留、涉嫌拒执犯罪预告、预审计,预纳入失信、预限制消费。预强制措施是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具体体现,是以预留空间的方式,以法律文书的形式向相关被执行人、协助义务人发出“惩戒预警”,是一种善意的提醒,相关责任人在法院指定的时间内配合执行则不采取强制措施,否则将进行实质处罚。

二、【预强制措施适用原则】适用预处罚措施时,应坚持程序正当、罚当其过原则,根据案件性质、情节轻重、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形合理适用六类惩罚措施。

三、【擅自处分行为】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适用预罚款、预拘留措施能够恢复原状或将价值相等的款项交由法院的可以先行予以适用:

(一)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二)擅自解冻已被人民法院冻结的财产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适用预罚款、预拘留措施。

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适用预罚款、预拘留、预审计措施能够主动履行的可以先行予以适用:

(一)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二)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三)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

(四)伪造、隐藏、毁灭或者拒绝交出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五)指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履行义务的能力问题作伪证的;

(六)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

(七)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八)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

(九)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在执行终结六个月内,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对已执行的标的有妨害行为的;

(十一)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十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给当事人通风报信,协助其转移、隐匿财产的;

(十三)到期债权执行中的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后又擅自向被执行人清偿,给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失的;

(十四)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

(十五)其他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适用预罚款、预拘留、预审计措施.

五、【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适用预罚款、预拘留措施能够协助的可以先适用预罚款、预拘留措施:

(一)拒绝或者妨碍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

(二)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

(三)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扣留被执行人的收入、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转交有关票证、证照或者其他财产的;

(四)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的;

(五)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允许被执行人出境的;

(六)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停止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权属变更登记、规划审批等手续的;

(七)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以需要内部请示、内部审批或有内部规定等为由拖延办理的;

(八)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人民法院发出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转交的;

(九)其他拒绝协助执行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适用预罚款、预拘留措施。

六、【信用惩戒】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适用预失信、预限高措施: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适用预失信、预限高措施。

七、【移送拒执犯罪线索】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适用涉嫌拒执犯罪预告措施:

(一)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形、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二)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六)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七)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八)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适用涉嫌拒执犯罪预告措施。

八、【通知书的制作】适用预罚款、预拘留、预失信、预限高、预审计、涉嫌拒执犯罪预告措施时应当分别制作通知书,并经院领导批准。预处罚通知书应当载明案号、被处罚人的身份情况、案由,据以处罚的基本事实,处罚的内容、理由及有关法律依据,适用预处罚制度的目的及被处罚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并明确限定被处罚人在合理期限内(具体时间以案情确定)履行的相关义务,逾期将受到实质性处罚的法律后果。

九、【预处罚通知书的履行】按本规定子以预处罚的当事人已按预处罚通知书中的内容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不再进行处罚,逾期未履行相关义务的,应在期限界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正式的决定书并经院长签发后予以处罚。

十、【本规定试行要求】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当阳法院执行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