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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环境日|法护沮漳河流域生态之美

——当阳法院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024-06-04 11:07
来源: 刑事庭

    近年来,当阳市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决践行“两山”理论和“绿色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并延伸审判职能,为沮漳河流域生态环境不断优化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韦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案

2022年5月至10月,被告人韦某某从当阳市某镇张某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只2元至3元的价格收购小鹀(体羽似麻雀)、栗鹀(雀科,羽毛为栗色和黄色)共计25000只,总价约70080元。韦某某将收购的小鹀、栗鹀每只加价0.5元销售至广东省佛山市供他人食用,非法获利约12000元。经宜昌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站认定,小鹀、栗鹀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经审理,被告人韦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其违法所得被追缴。

典型意义:保护野生动物、保护生物多样性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被告人韦某某通过收购——出售环节牟取利益,严重危害野生鸟类生存,破坏本地生态环境。本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有效震慑了潜在违法犯罪行为,彰显了司法对生态文明建设的保障作用。

张某某、当阳某公司污染环境案

当阳某公司(张某某任法定代表人)在没有办理环评及排污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废矿物油及油泥(属于危险废物),通过暗管直接排至公司院墙外,并沿下水道流入当阳某河流,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经审理,被告单位当阳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河流对于人类的生产生活有积极意义,保护水源、树立正确用水观念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当阳市人民法院始终坚持全面追究环境破坏者的责任,着力打好蓝天碧水保卫战,守护好美丽生态环境这一民生福祉,倡导市民自觉抵制破坏环境行为,积极营造全民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2022年至2023年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多次在当阳市某街道沮河水域,使用电捕鱼器(俗称“电打鱼机”,禁用工具)捕鱼,卖鱼得款20000余元。2023年3月,李某某先后二次被当阳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现场查获,共查获电捕鱼器若干、鲫鱼等水产品共计9.73kg。经审理,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其违法所得被追缴。

典型意义:长江“十年禁渔”是为全局计、为子孙谋的重要决策,是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的的关键之举。被告人长期在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禁用方法捕捞自然野生的水产品,对本地渔业资源可持续发展产生不利影响。当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此类犯罪的同时,将进一步坚持源头治理,联合其他职能部门斩断“捕、收、运、销”全链条。

    在此倡议:人与自然应和谐共生,美丽家园靠你我共建!